我们两人购买7月26日国航西按——成都——新加坡的联程机票,正点时间应该是16.50西安起飞,18.10到成都,20.00成都起飞往新加坡,据机场的工作人员讲由于成都的天气原因一直到18.50才从西安起飞,到成都已是20.20了,往新加坡的航班已经起飞。但成都机场的工作人员讲由于天气的原因他们不负责任,可以帮助联系住宿,费用要自己承担,并说27日国航没有飞往新加坡的航班,只能改签到28日同一航班到新加坡,所有费用概不承担。这样合理吗?难道机场、航空公司就没有责任吗?我该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您好:
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种天气不是认为的原因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果当时航空公司没有过错他们是可以免除责任的。
我向旅行社交1000培训费,500保险金(可退),
但我现在任职2个月,没经过培训, 找其索要培训费, 他不退,请问旅行社应不应该退! 请告之!
管理员回复:
那他当时说什么时候开始培训了吗?如果当时约定具体时间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培训是可以退的
旅行社出团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死了两个人,游客是深圳报的团,现在情况是死亡的两个人,不是深圳户口,也没有在深圳的暂住证,我是出车方,有没有赔偿的标准?
管理员回复:
您好!不好意思,这两天出差没有上网。
根据最高院的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标准一般是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如有证据证明死者的经常住所地的赔偿标准确实高于事故发生地的法院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目前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决定了在赔偿标准上,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均有区别,深圳也如此。
您好:
我现在想咨询下关于导游与旅行社到底是什么关系?应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管理员回复:
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是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他们之间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你们好!
我是“4.26”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我现在已经出院,我受我同学们的邀请。在网上寻找对我们这起交通事故很关注的律师事务所。刚好看到你们的网站上有。所以联系你们帮我们提供更多的法律方面的资料。也想请你们给我们提供法律援助!谢谢!
管理员回复:
您好!我们会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帮助您的,您能说说您具体的情况吗?
这种情况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您可以向组织者,旅行社以及肇事司机要求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