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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病危,可否作为旅游者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近亲属病危,可否作为旅游者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基本案情:2004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HT公司在被告JN社处签订《处境旅游合同》,约定参加被告HT公司组织的4晚5天的泰国普吉岛境外旅游,出行时间为5月4日。合同明确旅游者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通知对方,是否按照规定通知对方,合同约定可不同的违约金额。另约定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际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赔偿责任。同日,原告交纳了四人团费共11200元(另三人为原告父亲、丈夫、儿子),并取得了被告HT公司开具的发票。童年4月30日原告以父亲突然病危,电话告知JN社副总经理,要求取消四人旅程,被告JN社副总经理,要求取消四人旅程,被告JN社表示依据协议办理。之后,原告及家人均未参加此次旅游,2004年5月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JN社要求退还团费,被告JN社称HT公司表示因已实际购买机票花费9000元及签证费支出400元,故仅愿退还1800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HT签署的旅游合同及收取旅游费用的发票均已显示原告与被告HT公司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认为被告JN社系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凭签约地址及原告曾多次与该被告联系的事实,尚不足以确认被告JN社与被告HT公司有联合组团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JN社亦承担旅游合同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以其同行者患病为由,未按约定旅游,属旅游者自身原因属于旅游者违约情形,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理应与被告照实结算,对双方系争机票款损失问题,首先对原告认为4月30日即已通知两被告,两被告未向航空公司退票有过错一节,从目前查明事实,原告现无证据证明该被告有延误退票的事实,其次对原告称依据民用航空运输相关规定,未实际成行的机票可以全额退款的理由,由于原告系机票的合法持有人,被告HT公司系代购方,对该机票是否可以退票,均系原告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运输关系,与本案被告HT公司无关,故原告理应自行承担购买承担购买机票损失。被告HT公司现愿意扣除签证及机票费后,将剩余的1800元归还原告并无不当,依法准许。原告要求被告HT公司退还所购机票的费用,不予支持。据此,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HT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旅游费1800元;二、原告张某要求被告JN旅行社共同归还108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旅游者自己以及近亲属的重病是否可以作为旅游者解除合同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旅游者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因为任何人也无法强迫旅游者参加或者继续旅游。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损害赔偿上,按照是否归责而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总体来说,旅游者应该赔偿旅游经营者因为解除合同的损失,但是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旅游者的原因解除合同,旅游者虽然要赔偿旅游经营者因为履行合同已经支付而不能返还的费用,但是可以不必支付违约金。相反,如果是由于可以归责于旅游者的情形导致合同解除,那么旅游者出科赔偿旅游经营者已经支付的不能返还的费用外,欢迎该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归责的情形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的情形,如旅游者生病或死亡。
       本案原告是否有权利解除合同?按照合同和特别告知约定,因旅游者原因不能成行,旅游者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否则应视为违约,旅游者承担5%的违约金,通知的时限是7天。是否通知就成了判断原告方是否违约的关键点了。证据表明,原告在4月30日通知了JN社的副总经理,但是JN社却强调自己仅仅作为朋友帮忙,与该案的旅游合同诶有任何关系。法院也认定JN社不是该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原告通知JN社解除合同的决定闭关没有有效到达对方旅行社,即相当于没有通知HT公司。本律师认为原告开始是和JN社联系的,合同的签订地也是在JN,原告后来签约后,这个旅行社从来没有声明自己置身事外。而且在原告通知它的时候,JN社也表明“按照协议办理”。所以,原告有足够理由相信JN社与HT公司在这起交易中的密切关系。它有义务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迅息告诉HT公司。被告NT公司提出在团队回国后才知道原告因其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原告决定解除合同之后,退票的怎人落在谁身上?究竟是原告自己还是旅行社承担退票的责任?根据旅行社组团业务的常规,团队客人的机票通常都是在出发前在机场团队集合办理好登记手续之后才会发到旅游者的手上,在此之前游客并不掌握航空客票。旅游者无法承担退票责任。所以法院认为是否退票以及是否可以退票完全是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的贵点是不符合实际的。当然团体机票因为折扣的原因一般不能退票,不得改签。从这个角度说明机票不能退,倒是令人信服。所以,本案争执的机票损失是否可以避免,法院的判决理由不是十分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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