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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聘用无证导游的后果

   旅行社聘用无证导游后果是什么?  
      基本案情:2006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在天坛景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无证导游员余某带一韩国团进行导游服务。在不影响游客正常旅游的提前下执法人员依法将该导游行程计划暂扣。
      对该社的处理:经过核实,余某是受北京XX国际旅行社委派带团的,余某是xx国际旅行社正式员工,在200年12月12日受社里委派带团到天坛景区游览,并知道他无导游证,但由于社里韩国团队多,韩语导游少,才派他去带团。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法的资格证书。”《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社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给予该社5000元的罚款。
       律师评点:本案属于“聘用无证导游员”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这一条明确了导游员从事导游活动的,必须持有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两个证,而旅行社聘用无证导游是指导游员无导游资格证书。对于有资格证书而无导游证带团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员,不宜按旅行社聘用无证导游处理,可以待其取得导游证后按“未佩带导游证对其进行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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