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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宣传旅游者应该怎么办呢?

     对虚假宣传旅游者应该怎么办呢?
        xx国际旅行社虚假宣传案执法人员在2002年7月7日北京晚报第24版,北京青年报2002年7月8第20版上发现刊登有处境旅游、代办护照签证、港澳咨询以及多条国内线路和牡丹江、俄罗斯等地旅游内容放入广告,且刊登广告的单位为XX国际旅行社蒋宅口门市部。XX国际旅行社不属于获准经营出境游的旅行社,且此广告又是由XX的门市部刊登的,门市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打广告,该社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旅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该社的处理:《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至四项的…….,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改不能的上级xx国际旅行社处以罚款一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北京市旅游局依据《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在2002年下发了《旅行社发布旅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门市部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旅游业务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符合行业道德标准,不得作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旅行社的非法人分社、门市部以及个人,不得发布旅游业务广告”。案例中的旅行社不具有经营出境旅游的权利,全在报纸上刊登有关处境旅游的虚假宣传,误导欺骗了旅游消费者,都属于法规所禁止的,而这种虚假宣传的广告又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门市部的名义发布的,其行为也是违规的。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对旅游者也造成了误导或混淆,此种行为必须制止。
       给游客的提示: 从旅游者自身来讲,选择旅行社门市部作为报名点的时候,不妨去找总社核实一下,对于门市部所开具的发票和收据,以及所签的旅游合同上所盖的章一定看清是不是旅行社的公章,了解以下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是否合格。如果是门市部的部门章,则看其是否有总社的授权或认可,如果部门的行为不被总社所认可,游客的权益将难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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