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员擅自更改旅行社接待计划,谁之过?
基本案情:陈某为北京xx旅行社导游员,她是经过xx国旅委派代此团的,导游员陈某在4月11日未按照计划行程的安排游览景山公园、北海公园和恭王府,却将游客安排在王府井大街自行参观。对于这一项为,xx国旅事先并不知情,是在事后旅行社发给游客的意见反馈表中才看到之一情况的。陈某成人期改变行程计划是其擅自决定的.
质监所执法大队认定及处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她在接次团时间差不开,但此情况并未向旅行社说明。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等擅自增加、简化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理对导游员陈某作出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虽然原因是导游人员自身的主观过错造成的,但我们从中也不难看出旅行社接待行程计划的杂乱无序,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规范性和严谨性,也是一个客观因素,这就给导游员擅自改变旅行社的计划行程提供了便利条件。从北京目前各个旅行社的具体情况来看,国、中、青等一些大社和其它做的比较好的中小型旅行社在接待计划上都比较规范,但总体上讲还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些旅行社在计划行程的日程安排上多用铅笔 圆珠笔填写,有的还改来改去。而且在计划上有的都是规定消费和餐饮的场所,这给导游人员私拿回扣提供了条件。因此,针对此类情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旅行社统一的行程计划范本,可以以旅行社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为编号,下发到旅行社,也可以以旅行社购买的方式,从而达到规范行程计划的目的。
给旅游企业的提示:对于接待计划,旅行社从自身来讲应有一个统一标准,国内游是一部分,出境游是一部分,都用电脑打印,不仅每日的行程一目了然,还应规定本社的联系方式,旅游投诉热线等,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且均用电脑打印,便于旅行社对导游员服务的监管。如果在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着不可抗力而必须改变行程计划的情况,也要积极同游客协商此事征得游客同意和理解,必要时还应有旅行社(接团社)给予客人一定的补偿。
给旅游消费者的提示:从游客自身来讲,首先在报名参团的时候应向旅行社(组团社)索取一份行程表,以明确应取得旅游景点、旅游路线安排、入住酒店、餐饮标准等。在旅游时多行导游了解行程安排并对行程表计划,若游览景点的先后顺序非人为因素哦变动时可以接受的,如发现人为(有意)减少旅游点、缩短旅游行程,吃出早归或住宿、购物地点与行程表向导游据理力争。还可以与旅行社取得联系,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不要单方面的相信导游员的一面之词,是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失。
给导游员的提示:从导游员自身来讲,如果是因为客观因素所致必须变更的行程,也应当向游客作出合理解释和妥善安排,并及时同社里取得联系,征求设立和游客的统一,不要擅做主张,更改行程计划。从合同上讲,行程计划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单方面变更行程计划,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