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船服务标准降低按交通工具降低标准赔偿是否合理
于某等21名游客诉称:看到报纸上的广告,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2004年9月21日-30日“三峡、张家界九日游夕阳红豪华旅游团”。该旅行社在广告中称乘坐的是“三星级豪华游轮”,实际所乘为3人间或6人间的又旧又破的机动船,及其噪声及其吵人;蟑螂、老鼠咬食食品,甚至一间房有蝙蝠洞,天黑时蝙蝠飞来飞去,使人不寒而栗;洁具、卧具极脏,汗味呛人;游客在这种不具备起码的卫生接待条件的游船上度过了几天时间,与广告宣传大相径庭。旅行社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要求旅行社双倍赔偿损失。
旅行社辩称:旅行社已成功组织“夕阳红专列旅游团”多次,以前未发生过问题,此团在出发前突然接到地结社通知,原定的三星级游船因故不能航行,临时改为简陋的交通船。由于此时出团日期临近,只好向游客做解释工作,请游客谅解,并退还每位游客160元,以补偿损失。但该船接待条件太差,引起了游客投诉。旅行社也未预料到会出现此情况,况且已补偿了游客损失投诉。不能认为旅行社欺诈,游客提出双培赔偿的要求对旅行社不公平。
质监所的认定和处理:游客投诉的情况属实,无论从广告的宣传和合同的角度,旅行社都承诺为游客安排的是豪华游轮,而实际安排的是普通客船,违约的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承诺的服务标准与实际服务标准的差价,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承诺的服务标准与实际服务标准的差价,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旅行社已赔偿游客的游船费用差价为160元,旅行社应该在赔付给游客违约金160元,鉴于此行中的游船兼有交通和游览的双重性质,游客所乘坐的游船条件太差,旅行社再补偿给游客每人100元,共计游客420元。
律师评述:本案中旅行社用夸大的广告宣传吸引游客报名参团,提供的服务却不能履行承诺,旅行社违约事实存在。旅行社安排的游船条件太差,确实影响了游客旅行社的愉悦体验,旅行社应当依法赔偿。质监所采取把游船与普通交通工具区别对待,并要求旅行社给予游客适当的补偿,维护了消费者权益。本案使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平原则及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试行标准》第6条之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服,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当团换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