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被打,酒店是否负赔偿责任?
王女士于2007年1月10日在某大酒店住宿。当晚11时许,王女士从外面返回某大酒店,在该酒店四楼走郎遇到4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其中一男子对其进行调戏、殴打,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在王女士遭受殴打过程中,有数人围观,其中有该大酒店的保安人员和服务人员。尽管王某大声呼救,却无人出来制止。事后,4名男子离去,王女士到市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症,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
在此情况下王女士是否可以请求某大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王女士可以请求某大酒店承担赔偿责任。首先,王女士是在某大酒店处登记住宿的顾客,因此,他们之间形成一种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某大酒店应当向谢某提供相应规格的住宿条件。这里所指的住宿条件应当包括保护顾客在酒店内的人身安全。酒店在酒店内设置保安亦正说明其提供了保护顾客安全的服务。但是,酒店的保安人员在酒店内目睹王遭人殴打,却未进行阻拦,这种不作为说明酒店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顾客人身安全的措施,某大酒店没有提供适当的服务,已构成违约。
其次,王女士作为在酒店住宿的顾客,同时也是接受某大酒店所提供服务的消费者,与某大酒店之间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护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本案中,酒店的保安人员在酒店内未尽到保护酒店顾客的义务,致使王女士受到人身伤害,说明某大酒店未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经营服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酒店既违反其与谢某之间的住宿合同义务,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在此情况下,谢某可以选择其中一项做为请求权基础向某大酒店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殴打王女士致其身体受到伤害的加害人,直接侵害了王女士的身体健康权,构成对王人身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加害人与某大酒店都应对王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任何一方对王女士进行赔偿的,则另一方的赔偿责任解除。在本案中,由于在酒店内殴打王女士的加害人身份不明,王女士无法查明该加害人,无法对其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故王女士可以直接起诉酒店,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可以查明加害人后向其追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