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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交通事故,旅行社应承担什么责任?

                                    意外交通事故,旅行社应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2002年7月,刘某及单位同事3人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合同》,组团去山东等地,团费为没人2700元(含没人自购旅游保险费用10)。7月27日,刘某等人 乘坐上冻地接社安排的旅行客车再旅行途中与迎面开来的车辆相撞,只是刘某当场死亡。其家属认为此次特大交通事故,与北京某旅行社缺乏了解、疏于联络、管理不善有重大关系、在整个实践中刘某本人无任何过错,而旅行社负担。此事的发生给受害人明示该旅行社与其他旅行社拼团、提供的车辆不属于正规旅游车辆,故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旅行社负担。此事的发生给受害人家庭造成巨大灾难与不幸,故要求:1、旅行社支付家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11036元、交通费1798元及办理丧事支出费用1009.30元2、支付丧葬补偿费50000元,精神损失费180960元3、支付子女的抚育费115200元4、支付刘某的父母抚养费18000元;5、支付直接物品损失6000元;6、支付因刘某死亡造成其爱人无法享受住房拆迁优惠的损失150000元;7、支付律师费10000元;8、返还旅游费1000元。北京某旅行社则认为,刘某所述签订旅游合同,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均属实。造成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与旅游无关,我社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且签订的合同中有免费条款。另外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平团并无禁止性规定,我社没有将旅游合同中的义务转给第三方。我社提供的车辆有当地政府的检测证明,是合格的,有资质的。在整个事件中我社无过错。
       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审理查明后认为:刘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该合同合法有效。造成就刘某死亡的原因是条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迎面开来汽车的司机对此事故负全部事故无法预见,刘某与旅行社对于突发事故的责任承担在旅游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故北京某旅行社对此应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刘某家属主张,旅行社再旅游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正式,亦不予采信。现刘某家属依据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家属要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对此旅行社同意根据票据协商解决,而刘某家属未提供相应票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因刘某家属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出现意外事故,使刘某未能参加全部旅游活动,其未参加部分的费用870元,应由北京某旅行社退还。除此之外,一审法院其他各项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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