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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车超载,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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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车超载,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曲某等11名游客诉称:2003年10月3日-4日,参加北京市某旅行社组织的乐亭,北戴河双气2日游活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加纳了旅游费用。旅行社宣传资料提示,该团往返乘坐豪华空调大巴,实际乘坐的是17座的依维科旅行车,旅行社违反交通法规,超限制安排19人乘车,且座位狭窄,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利益,甚至直接威胁到游客安全。要求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5-10倍的标准给予赔偿。

    旅行社辩称:旅游团用车标准是按照人数确定的。因为该团为达到组团预期的人数,旅行社租用了依维科空调客车,游客的利益并没有因此而受到损失,因此不同意赔偿。

     质监所的认定和处理:旅行社与游客双方争议的核心是,车型是否明确约定,是否因车型变更对游客造成损失。实际操作中,旅行社是在约定不明确或不损害游客利益的前提下提供的车辆,根据组团人数确定车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旅游团租用的依维科旅行车也是空调客车,与宣传资料所称的豪华空调大巴只有座位数量的差别,质量差别不大,不存在旅行社降低用车标准问题。但旅行社安排客超员乘车的行为,既降低了乘车的舒适度,又增加了安全隐患,损害了游客利益,应该赔偿。该旅行团人均车费标准为125元每人,旅行社超限制安排2人乘车的车费,平均到每一位游客身上约为16元,即是游客利益少到损失的数额。依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试行标准》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乘车标准差额没人16元,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共计每人32元。对游客的其他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述:此案涉及两种法律关系,超员既违反了交通法规,又损害了游客的利益,对前者应由交管部门执法,对后者指检索管辖是恰当的。本案中,游客投诉的事实与国家规定的赔偿比啊准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联系,即旅行社超限制安排乘车人数,从而降低了每位游客的乘车标准,损害了游客利益,依据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使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实行标准》第2条之规定: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之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联系电话:李律师  13701233832

                   苗律师 1326943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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