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张某等5名游客诉称:2004年“五一”期间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华东三市双卧六日旅游团。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缴纳了4名成人和1名儿童的旅游费用。合同约定5月2日出发,7日返京。但到达南京后,地接社提供的是六市七日游日程,8日才能返京,游客要求旅行社按合同约定日程返京。地接社旅行社承认是其确认错误,因此,同意为游客预定5张7日返程的机票,但称由于组团社未结团款,地接社不能在垫付机票款。因组团社又称已将团款交给地接社旅行社驻京代表贾某,让游客直接与贾某联系。几经联系,终未解决,游客只能自己出资购买了7日返程机票。现要求旅行社退还返程火车票款,并承担游客返程机票费用4650元及游客联系此事的手机通话费450元。
旅行社辩称:游客张某等5人报名参加我社5月2日-7日的“华东三市双卧六日游”活动,旅行社已经把游客所交团款全部交给了南京地接社驻京办事处人员贾某,并将此团交由其接待。游客到达南京发现日程与合同不一致后,找我社联系了贾某,贾某答应为客人解决返程机票,但迟迟未能解决。有刻字机购买了机票后,贾某答应经济票款退还给游客,但又始终未退,后贾某不再与旅行社联系。旅行社认为是贾某的欺诈行为造成游客的损失,也造成了旅行社名义的重大损害,司法部门应对诈骗游客团款的贾某依法追究责任,待找到贾某后由其退款,还旅行社清白。
质监所认定和处理:张某等5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华东三市双卧六日游”活动,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交纳了旅游费用。旅行社提供的实际行程与合同约定不符,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日程提供返程服务。旅行社间或旅行社与其工作人员间的团款纠纷与游客无关。旅行社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返程服务,违约事实存在,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旅行社应退赔游客火车票及同额违约金,并承担游客联络此时产生的手机通话费用。
律师评述:本案中旅行社在没有对地接社进行考察、未签订旅游接待合同的情况下,将此团交由地接社驻北京代表贾某接待,贾某未完全履行组团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内容,给游客造成了损失,因此,组团社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组团社提供的追究贾某骗走团款的责任及还旅行社清白的问题,则应另案处理,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不久措施,火鹤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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