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设立需要的条件及审批
一、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a) 足够的营业用房;
(b)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c)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d) 业务用汽车等。
2、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a) 足够的营业用房;
(b)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c)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四、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规定的资格证书;
1、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a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b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
c 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2、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a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三) 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