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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后的“合同风波”

    遭遇车祸后的“合同风波”
    前段时间,王女士全家和朋友们一行十四人组团到九寨沟旅游。不料,他们却在那里遇上了车祸,十四人全部受伤,无一幸免。当时,看着导游手忙脚乱地抢救伤者,惊慌失措的王女士这才想起:“天啊,我们的旅游合同、保险合同都没有签!”

    原来,王女士一家三口和朋友们出游前曾到本市一家知名旅行社询价,结果因价格偏贵且只能随大团而放弃计划。后来在浦东旅行社的朋友周先生帮忙下,王女士联系上了远在四川、素未谋面的九寨沟旅行社。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很快口头磋商成功,价钱也大大降了下来。几天后,王女士一行兴致勃勃地踏上了旅程,不想却出了意外。

    车祸发生后,王女士有苦难言:这次出行前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连个保险也没办理,今后,伤者的高额治疗费用谁来承担?回上海后,王女士急忙打电话给周先生,要求帮忙开具浦东旅行社的发票和补办保险合同,但遭到了周先生的明确拒绝。情绪激动的王女士等人很快再次找上了浦东旅行社。他们团团围住正在办公的总经理,拿出预先写好的“收条”要求其签字盖章。随后,王女士拿着强迫他人签章完毕的“收条”,将浦东旅行社和九寨沟旅行社一并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1、王女士等人与第一被告浦东旅行社之间,既未签订过书面合同,更未书面或口头约定过旅程景点、供应标准、团费总价等具体条款。因此,双方间不具备旅游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双方没有旅游合同关系;2、车祸发生后,王女士等急于为自己在法律上补漏洞,并采取了过激行为,逼迫第一被告负责人签名、盖章,追认没实质内容的合同关系存在。这种做法,为法律所不容;3、王女士等人与第二被告九寨沟旅行社间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第二被告收取了团款、负责接团和派出了导游,对旅程作了安排。故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鉴于旅行社系在安排原告旅游的途中发生车祸,为此理应先承担赔偿责任,再按公安部门责任认定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终,浦东新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对浦东旅行社的诉讼请求;由九寨沟旅行社赔偿原告方的相应损失。

      法官评述:本案中,王女士等人过于注重旅行社的价款和单独组团等要求,轻视了书面合同、保险办理等必要手续的重要性。他们在没有签订具体合同前就匆匆启程,事故发生后则为了索赔不惜以“非法”手段“维权”,这种错误的取证方式为法律所不容。出门旅游,签个合同、办个保险无疑都是必要之举,一来可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有所约束,二来有了合同,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也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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