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专业律师网 飞机晚点不登机,损失应由游客承担,李川律师带领的旅游法律律师工作团队,其主要业务是旅游法律方面问题,为旅游企业提供旅游法律律师服务,在旅游法律方面有独特的见解。

飞机晚点不登机,损失应由游客承担

飞机晚点不登机,损失应由游客承担 

   春节期间,大连某公司19名员工共同组成家庭旅游团参加大连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泰港7日游。因天气原因,大连—曼谷的飞机推迟了起飞时间,这引起了游客极大不满,经导游劝说后同机其他游客登机待飞,而这19人则拒绝登机,最终造成他们出国未成。事后这19名游客起诉该旅行社,要求旅行社返还全部费用,并偿付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游客胜诉,旅行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依法做出改判,终审认定,旅游合同在已经开始履行的情况下未能得到全面履行的根本原因在原告而不在被告,因此19名游客应承担此案的民事责任。
  专家点评:旅游是多要素综合性活动,因此经常会受到像航班延误等非旅行社所能控制的因素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调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种天气情况属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的因素,旅行社不错在过错,因而可以免责的。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所能做到的就是尽可能使所受损失减小,而不是像19名游客那样将损失扩大,最终导致无法成行。由此可见,旅游中发生纠纷责任也并非全要归咎于旅行社,游客维权过度、固执己见也是造成纠纷的一大原因。

                                                                  

川底下村图片3.jpg

大小: 510.4 K
尺寸: 500 x 478
浏览: 1 次
点击打开新窗口浏览全图

相关文章

联系我们 旅游法律百问 律师介绍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8 旅游专业律师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北京易联恒信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