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在订立旅游合同时应该注意事项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施行社之间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旅游合同又是确定当事人是否违约,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未能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旅游合同的内容直接影响旅游者的利益,旅游者在出游这前应当与旅游经营者(通常是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判断旅行社的合法性。旅游者向旅行社报名参游时,应首先了解该旅行社是否属合法经营者。旅游者要注意旅行社悬挂在营业场所的“许可证”与“营业执照”;还要注意与自己协商洽谈旅游业务的人是否是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员或是持有有效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工作证,以确定与自己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还有一点需要提醒旅游者,旅行社还会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其中旅行社的分社可以经营旅游业务,而旅行社的门市部只具有宣传功能,不能经营旅游业务,因此,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时要明确其主体资格。
第二,旅行社一般会事先拟订好旅游合同样本,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如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看法或理解有异议,可请旅行社作出解释,并将解释的结果在合同中注明或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游客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第三,明确约定的合同内容。旅游合同中应包括旅游行程、旅游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这是旅游合同的核心。旅游合同的内容要尽量明确具体,如:
(1)交通工具特别是客运汽车一项,应就其产地、品牌、型号、有无空调、多少座等内容作明确描述。旅行社应与游客共同签订旅游行程表,一般在出团前召开出团说明会时签订。该表上应列明每日的行程安排,明确游览点、航班号或车次、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购物次数、自费旅游项目等内容。如果旅行社通知旅游者召开出团说明会,旅游者无故缺席的,就视同为旅游者已经签字认可该行程表的内容。
(2)旅游景点一项,应包括在旅行社所作广告中见到的所有景点,并明确开始与结束参观的时间,必要时,可将旅行社所作文选日程约定为合同的附件。旅游者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在各种媒体上所作的文选上的行程,如未在合同中说明,不能作为合同的正式内容,旅游者如果对此有疑问,可以要求旅行社人员说明。
(3)住宿标准中应注意对“标准间”一词的理解,只有在星级饭店里,“标准间”一词才有具体意义,一般旅馆、招待所的“标准间”是没有具体意义的。因此,当住宿设施是一般的旅馆、招待所时,应明确约定住宿房间内的床位数、有无卫生间、有无电视机、有无电话等设施、设备。除此以外,还要注意,目前不同国家的饭店采用不同的饭店等级标准,所以只要认为自己的住宿饭店位置合理、功能完善、服务态度良
好、饮食卫生,这样的饭店就不失为理想的饭店。
(4)购物一项,应明确购物次数、购物点名称及在每个购物点所逗留的时间。
(5)旅游价格一项,应尽可能地细化,明确名项交通费、各住宿点的食宿费用、景点门票费、导游费等费用。
(6)违约责任一项,应包含纠纷处理方式、投诉受理机构等。
第四,旅游合同应加盖旅行社公章。旅游合同要经过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旅行社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签订合同必须用法人公章,仅有旅行社人员的签字不能代表旅行社。
第五,旅游者应该就预交团费索取发票。团费原则上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办理。发票是旅游者预交团费的凭证,在发生纠纷时,是旅游者履行付款义务的重要证据,因此,旅游者最好向旅行社索取发票,并妥善保存。
第六,旅游者应该注意到旅行社的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
第六,留下联系方式。旅行社在确定出团日期后,会通知游客,所以游客应该预留能够让旅行社与自己联系得上的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以便能和旅行社及时取得联系。旅行社的通知方式以合同(含附件)约定为准。旅游者还要记住旅行社、导游及其相关服务人员的联系方式,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投诉,在和团队失去联系时也可以与旅行团及时取得联系。
第七,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孕妇、健康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旅游,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应如实说明,旅行社有权决定是否让其入团参游。参加一些对身体素质有特殊要求的体育项目,如蹦极、潜水、赛车等,旅游者一定要量力而行,如果有相关病史不要参加。如果隐瞒病史,执意参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和相关的旅游经营者可以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