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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的条件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一)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1) 足够的营业用房;
  (2)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3)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4) 业务用汽车等。
      2、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1)  足够的营业用房;
  (2)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3)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三)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1、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1)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2)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
  (3) 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2、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1)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2)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3) 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四)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1)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2) 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旅行社申请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2) 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3) 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二)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2) 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3) 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此外,申请单位还须提供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 旅行社章程;所规定的"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 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 经营场所证明;
  (七)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 符合旅游业务发展规划;
  (二) 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 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已经审批同意设立旅行社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许可证分正、副本,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申请者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铁壁银山.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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