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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假玉后,谁应负责

购玉有假后 ,谁应负责?

     陈某等两人近日向福建省旅游质监所书面投诉:2003年10月2日—4日参加A旅行社组团北京双飞3日游,北京B旅行社负责地接。10月5日地陪导游员刘某带我们到北京某珠宝城,柜台小姐把我们关在一个房间里介绍玉器,告诉我们老板是福建宁德老乡,请老板出来和我们见面。老板悄悄跟我们说他要为老乡办善事,叫我们不要在柜台外面买玉器,他拿的缅甸纯真玉器以成本价卖给我们,不要告诉外面的游客。我们共花1800元(一个玉镯900元)买了两个玉手镯。回到福州后,我们去福建省金银珠宝首饰检测中心鉴定,鉴定结果是翡翠处理品(漂白充填,染色)。我们要求A旅行社协助退货还款。我们提供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书、团款发票、珠宝城的两张收据纸条、福建省金银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A旅行社辩称:第一,客人手持某珠宝城出具的两张收据纸条不是正式发票,没有盖上印章,有伪造证据之嫌,不能作为证据证明两个手镯是在珠宝城购买的;第二,客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两张收据纸条与两个玉手镯及北京导游之间存在关系。因此,我社无法据此向北京有关方面提出质疑,不承担任何责任。 A社仅是质疑客人提供的收据回单的证明力,认为回单没有盖上印章,有伪造证据之嫌,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客人提供的回单虽然没有盖章,但回单是事先印刷、统一格式的凭单,行头已醒目印上珠宝城名称,有编号,空白部分有柜台小姐手写的条码号、玉器名称、价格、数量等具体内容,在A社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前,我们采信客人的证据。总之,A社对客人的投诉及证据仅作一些苍白无力的辩解和质疑,但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客人购物与旅行社没有任何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客人证据明显优势于旅行社,客人的证据已形成较完整的证据体系,有理由认同客人主张的事实。 
        北京地陪带领客人到珠宝城购物,是不是旅行社行程内安排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并没有约定具体购物内容(次数和地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应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推定旅行社行程内不能安排购物。双方当事人所签的旅游合同文本是国家旅游局出台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该合同书第12条第6款规定:“乙方(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迫甲方(旅游者)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产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本案导游是在行程外安排客人购物的,所购物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全部损失。

   最后,A社通过向地接社交涉,退还客人全部购货款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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